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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1-03-12 10:59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施工类企业资质类问答

    1、什么叫建筑业企业?

    答: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2、现行的资质办理依据的是什么标准,何时开始实行的? 在何处可以查询到现行的资质标准?

答:现行的资质办理标准是于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上可搜索到全文。


3、2014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企业申报资质有什么基本条件?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4、现行资质标准是如何规定各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工程的业务范围?

答:在现行资质标准中,各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工程的业务范围是: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2)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3)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5、资质标准中要求有“近10年”的工程业绩,此处的“近10年”应如何理解?

答:标准中要求的“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10年的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20年,“近10年”的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算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6、如何理解资质标准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

答: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7、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累计修建XX以上”、“市政综合工程”指什么?

答: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标准中涉及的“累计修建XX以上”指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即可,长度等指标不作考核;“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8、如何理解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答: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

(1)“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

(3)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9、企业资质申报是否对企业所有主要人员都要考核?

答: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10、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建部许可?

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5]570号))


11、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许可?

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5]570号))


12、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许可?

答: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5]570号))


13、目前施工劳务资质可否办理?

答:企业可以申请劳务资质,也可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在承揽劳务作业时取消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7号))


14、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受理的部门有哪些?市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哪些类型的资质?

答:根据企业申报资质主项的不同,南京市资质日常受理的部门有:南京市建筑市场监督站(联系方式:84632224)、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联系方式:86996613)、南京市装饰行业发展中心(联系方式:83630013)、南京市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发展中心(联系方式:84620326)。

市政服务中心主要受理的是主项为市政基础设施类企业的资质申请,如主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等。


    15、资质许可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答: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伪造、变卖、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16、企业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核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业绩核查包括:

(1)企业业绩:主要核查业绩完成单位、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造价、标准考核指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2)个人业绩: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安全生产等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2]640号)第一条中第3款)


17、企业资质申报的业绩核查工作程序?

答:业绩核查程序:

(1)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初审前应负责组织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完成单位的业绩核查工作。企业申报业绩属于非本行政区域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异地核查,并加盖业绩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印章。

(2)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业绩,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前,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核查:施工、监理企业由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根据所报业绩类型分别由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  

省住建厅负责初审的企业,申报企业跨省级行政区域的业绩,由建设部负责核查。 

(3)省内业绩核查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核查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时间。

(4)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上报企业申请资质材料时,需出具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汇总表后附申报企业每个单项业绩核查表,单项业绩核查表必须由业绩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5)建设工程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审批公示意见时一并在省厅网站公示(申报施工、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在省建筑业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2]640号)第二条)


18、企业申报资质升级时,提供由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表,是否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确认?

答: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文件规定,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有核查权限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绩核查表上加盖印章。


19、企业资质每年是否需进行年度核验?

答:需要。施工企业资质应每年进行年度核验,具体相关要求以省住建厅当年公布的核查通知为准。


20、企业资质升级是否有年限限制?

答:企业资质升级没有年限限制,但是必须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21、资质升级中,如何认定工程业绩要求“X类中的X类”条件?

答: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例如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7类中的4类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长度、面积、跨度等7类指标中至少满足4类,不足4类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公里数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1类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类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22、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以什么时间为准来计算有效期?

答: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摘录自“住建部网站”资质申报常见问题)


23、用于申请资质的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两款条件,能否计算为两项业绩?

答:不能。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24、在资质申报过程中,提供何种竣工验收报告有效?

答: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5、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合并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⑧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2)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方案;

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企业章程;

⑥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4)国有企业重组、分立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重组、分立方案;

④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⑤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重组、分立后所有具有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各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5)企业外资退出的: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②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③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的文件;

④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⑤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⑥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⑦原企业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⑧新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⑨新企业的企业章程;

⑩《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

注:以上“原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前,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新企业”是指申请变更的资质在变更后,具有该项资质的企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26、《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用户名和密码如何取得?遗忘后,如何查询?

答: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待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获取用户名和密码;遗忘后,可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公司开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汉中门大街145号)


27、《标准》中要求的厂房面积是否可以累积计算?

答:企业如有多处厂房的,可累积考核。


28、新申办资质企业对其业绩有无要求?

答: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企业工程业绩不做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业绩有要求。


29、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工作经历证明、现单位任职证明、项目任命书等相关材料。


30、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其注册建造师如何考核?

答: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其注册建造师已注册到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有效情况考核。


31、资质申请成功后到哪里领取资质证书?

答:到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江东中路265号)A112窗口领取,联系电话:68505112。


32、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所需材料在哪查询下载,如何准备材料?

答:申领资质企业可通过登录南京市政监督网(http://www.njszgl.cn/)“服务指南”和“查询下载”中查阅和下载企业申请资质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参照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申报材料要求,填写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33、申报资质材料准备好后如何上报?

答:对于市政服务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企业申报市级资质材料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和“南京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企业申报省级资质材料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无需提供纸质件,咨询电话86996613、86996612。


34、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35、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资质证书变更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6、企业同时申请多项资质,净资产、主要人员两项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同时申请多项资质,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以《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值考核;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37、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内容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38、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申报企业按以下情形为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可:

(1)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3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如何考核?

答: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40、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41、什么是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如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只有工程竣工验收时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方可将该项目作为个人业绩申报。


42、 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及年限如何认定?

答:以工作简历进行考核。在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也予以认可。在多个单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按照月份可累加计算,同时需提供原工作经历单位离职证明及相应的资质证明等佐证材料。


43、《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二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中的“项”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项”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44、《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暂不考核)、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2020年过期了怎么办理延期?如何换发新的有效期的证书?

答:无需办理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无资质证书基本信息变更的情况下,不予换发新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46、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会有哪些调整和变化?

答: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方案,下一步具体工作以住建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47、如何登陆南京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平台?

答:平台网址为http://180.101.236.27:9071/szjsframeqy,登陆平台后选择单位类型为“施工单位”并填写单位信息完成账号注册,账号注册后无需审核,直接使用账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进行登陆。


48、如何进入市政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答:登陆系统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点击页面左侧“建筑市场”;

(二)点击“建筑市场”模块上方“资质资格”;

(三)点击“资质资格(市政)”进入“市政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49、如何在市政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特种人员备案、调动、解聘?

答:点击页面右上“市场管理”模块中的“特种人员管理”,再点击左上角的“新增备案、调动、解聘”按要求填报完成后提交即可。


50、如何在市政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职称人员备案、调动、解聘?

答:点击页面右上“市场管理”模块中的“职称人员管理”,再点击左上角的“新增备案、调动、解聘”按要求填报完成后提交即可。


施工类从业人员资格类问答

1、什么叫注册建造师?分为几个等级?

答: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三、五条)

    

    2、注册建造师专业有哪些?

答:注册建造师专业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二十九条)

    

    3、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的加密锁如何申领?

答:加密锁可到江苏省建筑业协会申领,联系电话:025-83312695。


4、一、二级建造师如何报名考试?

答:报考一、二级建造师事宜可登陆南京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njrsks.net/查询相关内容。


5、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变更、注销等事项如何办理?

答: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变更、注销等事项,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网”进入“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申报(一级注册建造师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现由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办理。(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汉中门大街145号,联系电话:025-83666746)

(《一级建造师注册指南》(暂行)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6、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有效期是几年?

答: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十、十二条)

    

    7、注册建造师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答:(1)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①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网”进入“江苏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输入用户名、密码;

②登陆“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根据建造师所处地区及专业情况选择培训单位进行网上报名,现场报名不予受理;

③参加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须携带身份证、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培训费、相关学习资料等用品,按时到指定培训地点报到,根据教学计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④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延期注册。


8、注册建造师如何办理延续注册?

答:(1)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暂时还未开始办理;

    (2)二级建造师延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二级建造师延期注册申请表》(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通过监管信息平台申报打印);

②原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

③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证明;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0]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建管企[2007]22号)第八条)


9、江苏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哪些?

答:培训单位有: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苏州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南通建筑职业技术学校、扬州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南京市金陵万国进修学校、徐州工程学院。


10、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哪些?

答: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共计29家,其中包括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江苏建科建筑技术培训中心(南京)、南京工业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等。

(详见《关于公布江苏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通知》(苏建建管〔2011〕352号))


11、注册完成后如何领取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答: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领取请在南京市政监督网上看到发证通知后由建造师本人或企业自有员工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建造师本人一张一寸彩色照片至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受理科领取注册证书。

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自2018年7月1号之后自动生成电子证照。

   

    12、注册建造师在哪些情形下不予注册?

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13、注册建造师在哪些情形下,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答: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


14、如何变更备案类证书的基本信息(如职称证书专业、等级,特种工证书有效期等)?

答:企业出具书面撤销申请,陈述所需修改的证书名称、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及需修改的内容,我中心收到申请撤销备案后按新备案流程重新录入基本信息办理备案。


15、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何认定?

答: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具有经济类、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如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



行业统计类问答

    1、什么是建筑业统计?建筑业统计的意义是什么?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建筑业统计是反映建筑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过程的统计。

    建筑业的统计数据一方面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及时准确可靠的建筑业数据,对国家的决策就会起到积极的参考作用。

    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处理。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十九条)


2、江苏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及分工?统计对象有哪些?

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国家建设部、江苏省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

各市、县(市)建筑业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本地区建筑业统计工作。

江苏省建筑业统计对象包括: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或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二、四条)


3、建筑业统计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对统计职能机构配备及统计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建筑业统计管理,包括建筑业统计组织管理、建筑业统计报表管理、建筑业统计资料管理和建筑业统计数据发布管理。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承担统计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及其统计负责人。另外,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施工总承包和一、二级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须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三级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须根据业务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各级建设系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国家、部门及地方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并保守国家秘密和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三、六、八条)


4、建筑施工企业统计人员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⑴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相应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⑵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七、八条)


5、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如何上报江苏省建筑业统计报表?

答: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要在取得资质证书后的第一个季度开始上报省建筑业统计报表(季报、年报)。

(一)上报流程

统计培训原则上每月下旬安排,请新企业及相关企业提前关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获取《培训通知》,进行网上报名;培训结束,新企业现场领取“江苏省建筑业统计系统软件使用许可证”。

新企业参加培训后,携带公司介绍信、培训发票、资质证书至企业注册地区建设部门获取企业代码及主管部门代码。

企业至“江苏省建筑业网统计信息频道”网站http://www.jstjbb.cn/,下载软件,注册并登陆填报统计报表。

填报中出现问题可参考“江苏建筑业网统计信息频道”中“疑难解答”栏,或咨询相应建筑业统计管理部门。

(二)报送时间

1、月报:每年4、5、7、8、10、11月填报生产月报。月报时间为当月20日至次月8日止。

2、季报:每年3、6、9、12月填报生产表和财务状况表等。一般情况下,生产表于季后8日截止,财务表于季后15日截止。

    

6、新上岗的统计人员是否需要参加统计培训?

答:需要。统计培训原则上每月下旬安排,请新企业相关人员提前关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获取《培训通知》,进行网上报名。


7、建筑业统计管理部门有哪些?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科室

联系电话

地址

QQ工作群

市建筑市场监督站

企业服务科

84632216

解放路44号南楼三楼313室

——

市绿建发展中心

混凝土管理科

84620326

虎踞南路金墙大厦A405室

805788552

鼓楼区建设局

建筑业监管科

83159676

山西路120号525室

787794419

玄武区建设局

招投标科

84840727

龙蟠路新庄村57号610室

786919018

建邺区建设局

审批科

87778695

江东中路269号南楼701室

271694146

秦淮区建设局

技术审查科

52319519

中华路465号406室

336481943

雨花台区住建局

建管站企业管理科

52881400

雨花西路103号4楼

104051596

栖霞区住建局

建管站

85318142 85338039

文苑路118号仙林商务中心2831

239216293

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管科

52763505

天元东路2999号508室

264145093

浦口区城乡建设局

财务科

58152103

珠江路1号雍雅园606室

371944426

六合区住建局

建筑业发展指导科

57754958

峨眉路302号

96752789

高淳区城乡建设局

建管科

57328936

镇兴路227号

117220969

溧水区城乡建设局

建管站

56221823

中山东路32号

425734753

江北新区建设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监督执法四科

86911809

86915586

七里桥北路6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号楼一层7号窗口

1027658372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1〕14号)


8、如何解决报表漏报或者填报错误的过失问题?如何完成报表补报或数据变更?

答:统计报表漏报或者填报错误,造成企业资质年度核验无法通过的,应在资质年度核验期间,“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的“报表补报或数据变更”系统关闭前,通过补报或数据变更来弥补过失。

完成报表补报或数据变更的流程是:

(1)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填报。

(2)现场审核如下资料:

①补报申请或数据变更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②工程结算收入发票(原件、扫描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参加统计培训发票复印件;

⑤电子文件:工程结算收入汇总表,表中应标明发票号码和发票金额,排序应与实际发票顺序一致。

(3)补报及数据变更有两次机会。


9、建筑业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组织统计巡查,被检查单位有何义务?

答:可以。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定期依法组织开展建筑业统计巡查。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证实数据的真实性。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十七条)


10、建筑行业的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以及资质管理中涉及统计数据的,以哪个部门的数据为准?

答: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凡建筑行业的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以及资质管理中涉及统计数据的,以统计数据调查部门的解释为准。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第十八条)


11、建筑业统计资料保管是否有年限要求?

答:有。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建筑业统计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江苏省建设统计管理办法》(苏建计(2006)185号 )第十三条)

南京市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