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本地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新申请(含新办、增项、升级、分立等)和日常管理(含资质变更、资质注销、资质转入、转出、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等)。
二、办理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2.《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全文。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5〕570号)。〔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8月25日〕。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2018年11月5日起施行。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个人业绩材料的公告》(〔2019〕第20号)。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委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具体标准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类型:
企业的资质新申请和日常管理
四、办理时限:
施工企业资质代受理自企业提交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审结;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自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一科受理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材料自南京市市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一科受理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资料要求:
◎申请施工类资质附件材料请按下列要求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资质系统”:
1、综合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4)企业章程;
(5)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3)、(5)、(7)的材料,增项申请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的材料。
2、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等;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与解聘证明等;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工人的技能证书、身份证明等;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职称单位离职证明、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社会保险证明(人员社保法人承诺书)。
◎办理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应将以下资料上传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资质系统”: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章程》;
(5)《原企业章程》;
(6)《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
(7)《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六、资质(市级)新申报(含新办、增项、分立等申报材料初审):企业资质新申报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和南京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七、资质(市级)日常管理(包括资质变更、资质注销、转入、转出等):资质变更、资质注销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和南京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八、相关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审核表》
咨询电话:86996612、8699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