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监督网

欢迎访问南京市政监督网,

icon
icon
icon
icon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南京市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质字〔2016〕143号)

宁建质字〔2016〕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是指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工程材料予以登记的活动。 

  第三条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汇总材料登记结果并及时发布。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建工站)、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站)、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装饰站)、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轨道站)及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材中心)负责材料登记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材料供应单位应按照材料功能分类,到相应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建工站、市政站、装饰站、轨道站及建材中心)办理材料信息登记手续,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材料供应单位在办理材料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2) 

  ()工商营业执照; 

  ()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代理销售单位需提供代理销售证明文件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 

  ()新型材料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可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对材料供应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七条   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及时将已实施登记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企业名称等主要信息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定期在网站公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材料规格、品种、等级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到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市建委。 

  第九条  材料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三年,材料供应单位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向材料登记受理单位提出延期登记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条  按照工程监管归属,由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材料登记后的监管工作,各区(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建材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材料供应单位登记情况和施工单位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至材料登记受理单位,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应根据上报的情况,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并报市建委公布。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材料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材料登记受理单位可根据各自材料登记情况制定相关登记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1.实行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类别及受理机构 

    2.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

 

南京市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