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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质字〔2019〕67号)

  宁建质字〔201967 

    

市、各区(园区)生态环境、城管、公安交管部门,各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市级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高建设各方主体做好工地扬尘管控的主动性,科学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现就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差别化管理工地申报和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管理工地申请条件 

  (一)受监的房屋建筑工程、桥隧和场站等市政类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要求的“差别化管理基本条件”; 

  (三)原则上以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城乡建设计划的工程为主。 

  二、差别化管理工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审核。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属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级安监机构递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差别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工程所属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级安监机构会同所在区(园区)生态环境、城管部门进行审查,经三部门审查通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即确定为差别化管理工地。 

  (二)网上公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级安监机构每月第1个工作日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差别化管理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建委备案,由市建委在网上公示公告,并将结果抄送市生态环境、城管、公安交管部门。 

  三、差别化管理工地动态管理 

  市、各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生态环境、城管部门应对差别化管理工地进行动态巡查,对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差别化管理工地基本条件情形的,责令整改;对未按规定整改或情形严重的,应于1周内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工地差别化管理撤销表》(附件3)报送市建委,符合撤销条件的,由市建委在网上公示公告,并将结果抄送市生态环境、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被取消资格的工地4个月以内不可再次申报差别化管理工地。 

  四、政策支持时限 

  自差别化管理工地确定或撤销公示公告起,工地即获得或失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工地实施差别化管理的通知》(宁政传〔201911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2019218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差别化管理申请表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工地差别化管理撤销表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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