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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审批的指导意见(宁建建监字〔2018〕429号)

宁建建监字〔20184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政发〔201812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放管服”改革的根本是转变政府职能,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建筑法》确立的施工许可制度在保障工程质量避免盲目施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营造“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营商环境,我市结合实际,解放思想,对施工许可审批相关事项进行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施工许可审批制度。 

  二、施工许可审批范围 

  申请施工许可的最小范围房建项目为单体建筑,市政项目为单个标段,最大范围为单个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消防工程等以实际申请范围为准。 

  新建项目的专业承包工程(桩基和支护除外)一般不再单独核发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后在电子施工许可证附页上记录信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面积造价、参建单位、人员信息的变更,均在电子施工许可证附页上记录。 

  三、精简审批事项 

  (一)取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通过施工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收集相关信息。项目部各岗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至少配置一人,随工程的推进逐步增加人员配置,以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审批环节仅核验人员资格,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在岗情况由各监管部门负责核查。 

  (二)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等审批材料。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人防质监也并入)、安全监督备案等事项不再单独申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实现“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 

  四、取消部分项目强制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和《方案》,下列工程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不含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 

  (三)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四)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强制要求工程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实行自管模式或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管理模式。当建设单位采用自管模式建设时,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 

  以下九类建设项目可不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项目总投资中,工程合同总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二)既有建筑修缮。 

  (三)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四)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如房屋立面出新、屋顶改造、街巷整治、杆线下地、河道清淤、绿化升级、门面门头亮化等。 

  (五)道路桥梁、供水排水、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管养维修等。 

  (六)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七)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八)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本意见自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线后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本意见自2018921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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