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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202号)的精神,强化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切实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因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1、施工企业是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本企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2、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设立安全培训教育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安全培训教育学时和质量。 

  3、施工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以及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新入场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由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对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培训时间首次不少于3学时,全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2)项目级安全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对工程现场的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和急救方法、疏散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项目主要危险源的辨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可利用农民工业余学校平台,参考南京市建设系统农民工业余学校电子系列教材《建筑安全基础知识》内容实施。教育培训时间首次不少于4学时,累计不少于15学时,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考核。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长组织,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操作区域内的危险源与防控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可参考《南京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读本》。教育培训时间首次不少于4学时,累计不少于20学时,由项目部负责考核。 

  4)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行“三级教育”培训时应填写《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见附表一)和《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汇总表》(见附表二),由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监督。 

  5)在新建工程开工或跨年工程复工前,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组织对新进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法定假期为3天以上的重大节日前后及工程的基础、主体、装饰等分部工程开始前的特定情况下,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人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要记录在《特定情况下安全教育培训表》(见附表三)中,并填写《安全教育培训人员签到单》(见附表四),由工程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监督。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通过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能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能正确使用工种、岗位所涉及的工具和设备; 

  3)能对工具、设备、环境以及劳动用品穿戴情况进行自查; 

  4)能使用常用的灭火器材设备; 

  5)能掌握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以及机械、电气等常见事故伤害的一般技术措施; 

  6)具备常见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7)熟知作业区域内危险源和防控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台账资料,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收集、整理。 

  6、各监理单位负责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7、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管辖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台账资料和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施工现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相关工程停工整改。对施工企业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的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实施红黄牌警示。 

    

  本通知自2010118日起施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118 

南京市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