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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宁安监〔2017〕86号)

  宁安监〔2017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持作用,保障南京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有效开展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安全生产专家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聘任和管理,为市委、市政府重要安全生产决策,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制建设、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二章 专家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根据专家专业情况,建立综合、石油化工(油气管线)、非煤矿山、冶金工贸、建筑工程、交通安全、机械制造、电气工程、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等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 

  参与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形势的分析预测、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卫生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职业病防控治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成果鉴定等。 

  第五条 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自觉接受市安监局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主动为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服务,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及时总结改进工作;每年汇总本人行使专家职责、完成专家工作任务情况;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主动向市安监局提交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二)专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与所属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任务,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三章 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技术人员中选聘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如有变动,按照专家聘用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补充。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专业特长并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本人自愿参加且能胜任专家工作,身体健康,胜任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特殊条件下的现场工作。 

  (五)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聘任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市安监局邀请的方式。 

  (二)拟聘任专家如实填报专家信息登记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2.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5.能反映本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 

  (三)拟聘任专家经市安监局审定,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告正式成为本届市安全生产专家,由市安监局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九条 专家的解聘: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任期届满的; 

  (三)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应专家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年度内连续三次不参加专家工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被解聘专家的专家聘书和专家证,由市安监局及时收回。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和经费 

  第十条 市安监局履行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责如下: 

  (一)建立专家库,及时更新、维护、公告专家基本信息; 

  (二)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有关的报刊资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三)不定期组织专家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 

  (四)科学规范发挥专家作用,收集和反馈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汇总统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情况; 

  (五)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专家管理其它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使用专家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务费标准,适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省级及省内外地市的标准,按相关财务制度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邀请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等费用。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每年对工作优秀、贡献突出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对专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执行。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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