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管字〔2016〕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以下简称材料)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是指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影响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工程材料予以登记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包括以下类别:
(一)石灰;(二)道路用无机结合料(包括水泥、石灰、粉煤灰类等);(三)道路用透水混凝土;(四)沥青混合料;(五)土工复合材料(包括土工格栅、土工膜、土工布等);(六)混凝土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砖、路缘石、井壁模块等);(七)管材(包括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钢管、化学建材管等);(八)井盖(包括钢纤维井盖、铸铁井盖、雨水篦);(九)塑料检查井;(十)预应力材料(包括预应力钢绞线、波纹管、锚固件);(十一)市政用石材;(十二)桥梁伸缩缝装置;(十三)橡胶支座。
第四条 材料供应单位在办理材料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申报登记表》(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应提供);
5、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6、代理销售单位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代理销售证明文件和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7、新型材料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可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位资料审核通过后,由我站发放《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手册》(以下简称信息登记手册),并将申报单位的主要情况和登记材料的品种、规格、等级等信息报市建委,由市建委定期在网站公布。
第六条 申报单位的单位名称、材料规格、品种、等级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到我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材料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三年,材料供应单位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向我站提出延期登记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登记手续的予以注销登记。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采购主要建筑材料前,应查验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并在市建委网站查验材料供应单位登记信息。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对主要建筑材料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情况。
第十条 我站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材料登记有关要求的,对材料检测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给予警示,并报市建委公布;对未按要求进行材料管理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令整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7月4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登记申报表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