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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质字〔2014〕1048号)
发布时间:2014-10-27 11:06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宁建质字〔2014〕1048 

    

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召开的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江苏省住建厅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以下简称《办法》),拟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4]533)(以下简称《细则》),现转发给你们。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及《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又件进行宣贯,并组织相关人员系统学习相关内容,确保各项日负责人熟知岗位职责和责任。 

  二、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1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推行法人授权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所有新开工的建筑工程,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所有已经开工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轨道交通工程没有办理线路竣工验收的所有项目),应于201410月底前补签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建设单位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所有仍在建的和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细则》中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水久性标牌,载明五方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查验收。 

  六、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负责人履责行为的检查力度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办法》,结合我市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和处罚,并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27日起施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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