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字〔2013〕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改善城市水环境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新建排水设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环字[2012]1160号)等相关定,决定对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
二、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外墙以外与已建成城市公用排水设施连接的雨水、污水排水管网及配套设施。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注册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或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各区县、园区(四个开发区和功能板块区)应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权力下放的要求和我委《关于住建委关于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通知》(宁建法字[201 2]883号)划定的管理权限明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三)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五、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并组织对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
八、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并组织专项竣工验收。
九、建设单位在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取得其配套的新建室外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否则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把关。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