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市质监字〔2013〕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工程监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监理平行检验工作要求如下:
一、平行检验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建设单位应全力支持监理工作开展,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监理工作,严格规范报验和整改程序;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保证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加强对现场监理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质量验收标准在全数复查检验批表面外观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频率独立开展平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同意验收。
三、项目现场监理部应配备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根据工程需要配置钢卷尺、回弹仪、钢筋探测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游标卡尺、混凝土塌落度检测器、环刀或灌砂桶、电脑和打印机等仪器设备,并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检查。
四、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实际特点,结合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平行检验方案,明确监理工作开展的要求和流程,明确相关检验范围、项目和数量。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平行检验工作,并加强对以下项目的质量控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一)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
(二)钢筋的外观质量;
(三)路基(路床)外观质量;
(四)道路基层、底基层外观质量;
(五)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外观质量;
(六)沟槽开挖成型尺寸、槽底标高;
(七)管道铺设的方向、位置和标高;
(八)混凝土灌注桩成孔桩位、沉渣厚度、垂直度和钢筋笼标高;
(九)后张法预应力管道和定位筋的位置、标高和间距;
(十)桥梁支座安装质量;
(十一)人行道外观质量;
(十二)路缘石直顺度、高差、缝宽和高程;
(十三)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
(十四)主体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对上述第(十三)、(十四)类情形,监理单位应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器对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平行检验。平行检验的结果不作为混凝土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依据,混凝土工程实体质量仍以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建筑工程部分可按《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宁建规字(2012)3号)文有关要求执行。
七、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应提前告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平行检验全过程应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其他单位不得干扰监理单位的正常平行检验工作。
八、监理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总监应签发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对该检验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验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经平行检验仍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如对监理平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九、监理对工程质量存有疑义时,应独立开展平行检验或申请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现场见证,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予支持。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监理单位应准确规范地记录平行检验内容,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工程竣工后将资料存档。
十一、质量监督机构将加强对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的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做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
1、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
2、钢筋外观质量检测记录
3、土方路基(路床)平行检验记录
4、道路基层、底基层平行检验记录
5、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平行检验记录
6、沟槽开挖工程检验批平行检验记录
7、管道铺设工程检验批平行检验记录
8、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检验批平行检验记录
9、后张法预应力管道定位平行检验记录
10、桥梁支座安装平行检验记录
11、人行道外观质量平行检验记录
12、路缘石安砌平行检验记录
13、混凝土强度回弹平行检验记录
1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记录
本通知自2013年6月30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