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公综字〔2009〕3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管理
1、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具有同类工程经验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监理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数量、专业应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涉及结构工程的不得超过两项)。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为本企业人员。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半年内,监理合同相关文件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变更。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每三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监理人员变更后的资格和专业应符合相应岗位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报送监督机构。
3、施工单位应按照《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施工需要;项目经理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备相应执业资格、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岗位资格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其它施工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项目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员工。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不得降低,且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4、在工程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明确相应代行管理权限人员,经同意后方可离岗。项目经理离岗超过3日,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二、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管理
1、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供应单位信息登记和材料合同备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材料供应秩序。
2、建立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及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制定取样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施工单位取样员严格执行取样方案,监理见证人员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并做好见证记录。
材料进场验收时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试报告等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根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及相关规范要求,道路施工应增加CBR值检测;化学建材管材进场时应进行环刚度、环柔性、烘箱试验和抗冲击性能等指标检测;给水管道应进行浸泡水试验。
三、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管理
1、进一步强化分项工程验收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2、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标准规范、检测仪器及办公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建档校验。
3、施工中使用的无机混合料须采用机械厂拌,宜采用机械摊铺;沟槽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米砂、杂填土回填。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道路路缘石应采用振动成型的混凝土路缘石,逐步淘汰米砂类材料挤压成型的路缘石;检查井砌筑时应预留管道连接段,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包封井壁与管道连接部位。
4、加强工程施工试验管理
(1)加强混凝土试块取样、制作和养护管理工作,取样与试块留置须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7.4.1条规定,试件制作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081-2002)第5.1.2条规定。混凝土试块终凝前,在试块表面见证刻制试样制作日期、使用部位、强度等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立标养室;无条件设立的,试块应送具备养护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试块须标准养护,养护龄期为28d。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高于设计强度四个等级的,应对试块对应的部位实体强度进行抽测;混凝土试块仍按规定使用标准钢模制作。
严禁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代为制作与养护混凝土试块。
(2)管道回填压实度检测以两井之间控制检测频率,100%点位施工单位自检,30%点位采取见证委托检测;管顶500mm以下范围每层每侧取一组,管顶500mm以上范围每层取一组。
(3)道路弯沉检测结果须明确合格点数、不合格点数。对于基层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返工处理;对于面层不合格点,可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按照代表值进行评定。
道路面层检测增加抗滑摩擦系数、抗滑构造深度检测;沥青混合料面层须进行总厚度和上面层厚度检测,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单跨超过40m或总长超过100m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桥梁,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桥梁动静载试验。
扩建、改建桥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测。
5、监理单位须严格执行《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管理,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工程材料等取样送检及功能性试验实施全过程见证监督。
开工前,监理单位须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其中混凝土结构工程平行检验的内容须包括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等,检验数量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20%-30%。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1、按照《南京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暂行)》要求,建设各方应建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机构。
2、开工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编制《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施工单位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施工中,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4、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五、加强对工程质量创优的管理
1、根据《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意见》要求,重点建设项目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含技术措施),实现争创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目标,创优计划在开工前须报送监督机构。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观质量作为工程评优的前置条件。
以上要求,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须严格贯彻执行。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进一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监管力度,促进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本通知自2013年6月30日起施行。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