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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3〕276号)
发布时间:2013-06-12 23:42 浏览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苏建质安2013276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预拌砼质量监管,杜绝伪劣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砼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检查,突出抓好施工现场预拌砼及预制构件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与预拌砂浆质量管理 

  (一)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特殊专业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 

  (二)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保障合理的运输距离,各地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技术要求综合确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布点。 

  (三)引导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组织生产,推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保证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砂浆质量。生产企业内部质量试验室应符合《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标准》(附件二)要求。 

  (四)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混凝土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混凝土试块。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砂浆运抵施工现场时,做好验收记录,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五)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对进入工地的产品应对其主要性能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本通知自2013612日起施行。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砼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 

  2、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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